各投標單位:
杭州蕭山國際機場全向聲波驅鳥儀采購項目招標補充如下,如與原招標文件有不一致處以本補充文件為準:
一、招標文件疑問:
1、投標人資格要求(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 500 萬元或等值外幣(按投標截止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中間價換算)。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細則招標人不能限制注冊金額和公司性質。
答:投標人資格要求(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 500 萬元或等值外幣(按投標截止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中間價換算)”更改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第三章<貨物需求一覽表及技術規格>貨物需求一覽表和全向聲波驅鳥儀原理及技術規格設備要求中:每臺2個聲碟;最大聲級:1米處133分貝;驅散半徑:300米。現市面上的全向聲波設備組成形式和結構有多種形式,其中某一特定品牌的全向聲波由2個聲碟組成。
答:第三章<貨物需求一覽表及技術規格>貨物需求一覽表和全向聲波驅鳥儀原理及技術規格設備要求中“每臺2個聲碟;最大聲級:1米處133分貝;驅散半徑:300米。 ”更改為“聲音360°全方位釋放,在最大聲級條件下,1米處任意方向的聲音不小于133分貝;驅散半徑:300米。”
3、第五章評標方法及標準第3.3.2資信及技術評分:
資信及技術評分分值設定標準中
評定項目 |
分值范圍 |
投標人近5年內的全向聲波的銷售業績進行評分,銷售1-20(含)臺得1分,21-40臺(含)得2分,41臺以上得3分; |
0-3 |
各全向聲波性能不同、形式結構不同所以不能以銷售臺數評定產品性能,若某全向聲波產品的驅散半徑為1000米,其銷售臺數必定少于驅散半徑為300米的全向聲波產品,按銷售臺數累計評定并不能體現產品的性能;且已購買全向聲波驅鳥儀的國內民航機場有限,該條款明顯就某一產品特定設置的打分評定標準,只有制造(代理)某特定品牌產品的投標人可在本項得滿分,該條款有明顯的傾向性。
答:以招標文件為準。
4、第五章評標方法及標準第3.3.2資信及技術評分:
資信及技術評分分值設定標準中
評定項目 |
分值范圍 |
投標人提供民航局機場司或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對該產品的效果認證報告,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多得4分; |
0-4 |
對此項提出以下幾點:
1)民航局機場司或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對該產品的效果認證報告:
①民航局機場司或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并非中國民航總局授權認可的檢測機構,效果認證報告不具有合法合規的資格評定作用。
②效果認證報告:國家法規和中國民航總局以至FAA及ICAO,都未出臺任何關于聲波驅鳥器或各類型驅鳥器的效果認證的技術規格和標準,效果認證報告不具有行業技術標準指導評定的意義。
2)能提供該認證報告的制造商或代理商有限,能滿足此要求的投標人將不足3家。
答:以招標文件為準。
二、補充內容:
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時須同時提供樣機供現場測試,并注明投標人名稱,評標結束后樣機封存,中標人后續提供的設備需與封存樣機一致。未中標人的樣機在招標完成后予以歸還。中標人的樣機在產品交付驗收合格后予以歸還。